两男子禁渔期内电鱼172条 被判拘役三个月

发布时间:2018-04-04 17:01:34
 

重报移动传媒4月4日讯:3月23日,黔江区法院在石柱县公开开庭审理了代某、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当庭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,石柱县当地的人大代表、农委、电视台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该案的审理。
 
代某和何某都是“70后”,2017年5月的某一天,二人闲来无事,遂相约到石柱县下路街道龙河流域电鱼,二人携带电瓶和升压器,在夜色掩护下轮流电鱼、舀鱼,共捕捞鲫鱼等渔获物172条,净重4.86千克。只是还没等二人将“战利品”收入囊中,二人即被民警当场查获。
 
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代某、何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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