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意绊到他人敲诈勒索 这伙人栽了

发布时间:2018-03-30 11:31:34


选取携带行李的单身男性为目标,刘某等6名被告人长期在汽车站附近故意绊到路人佯装受伤,进而以假装打电话叫人或到医院将花费昂贵医药费方式,多次强行向他人索取钱财。近日,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3千元至2千元不等,并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,发还各被害人。

2016年11月27日15时37分许,被告人刘某伙同赖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汽车站大娘水饺店附近,刘某用纱布包裹的脚故意绊到路人廖某佯装受伤(俗称“绊脚”),赖某在一旁帮腔(俗称“追风”),强行向被害人廖某索取现金150元。

2016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8日期间,被告人刘某、任某、赖某、李某、袁某、刘某某单独或二人伙同,以上述一人绊脚,一人追风的方式,在菜园坝汽车站附近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取钱财300元至13元不等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、任某、赖某、李某、袁某、刘某某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单独或二人伙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各11次、5次、4次、4次、3次、3次,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,且其中有人系累犯。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切实贯彻宽严相济、罪责刑相适应、量刑均衡的量刑指导原则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来源:渝中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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